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国家技术标准体系,并达到完善阶段。在完善的国家技术标准体系下,标准已经深入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为法律法规提供技术支撑,成为市场准人、契约合同维护、贸易仲裁、合格评定和产品检验的基本依据。纵观这些发达国家的技术标准体系,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一)自愿性标准体系
美国、法国、德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均采用自愿性标准体系,标准本身不具有强制性。
——标准的类别。标准基本上划分为国家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三个类别;
——标准的形式。包括标准、技术导则、标准案例、补遗和公告等,近年来又出现了协议标准和事实标准等新模式,充分体现了标准应尽快反映技术进步和市场需求的原则。
美国标准体系可分为联邦政府标准体系和非联邦政府标准体系。在上述标准中,通过美国
标准学会审查而成为美国国家标准(ANSl)。
法国标准(NF)由法国标准化协会(AFNOR)设立的各技术委员会制订。按1984年新法令的规定,标准文件分为正式标准(HOM)、试行标准(EXP)、文献分册(PD)、和标准化参考文献(RE)四种。由AFNOR总会长批准的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为5年。只有正式标准才属于法国国家标准,必须经工业或农业部长批准发布。
德国标准(DIN)由德国标准化学会(DIN)制定。影响*大的有德国工程师协会(VDl)标准和德国电气工程师协会(VDE)标准。
德国标准有正式标准、暂行标准、双号标准之分。技术内容尚待实践检验和充实的,以暂行标准发布;不加修改地采用国际标准、欧洲标准以及德国电气工程师协会(VDE)等团体标准为德国标准的,则以双号形式发布。
日本也有数百个专业团体、行业协会从事标准化工作,它们接受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JISC)和日本农林标准调查会(JASC)的委托,承担日本工业标准(JIS)和日本农林标准(JAS)的研究、起草工作,*后由JISC和JASC进行审议。
美国、法国、德国和日本的专业团体、学会和协会在标准化工作中发挥了主导作用。
(二)多层次的技术法规体系
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十分重视技术法规体系的建设,尽管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技术法规在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但有其共同的特点:
由国家法律法规对标准化活动本身进行规范。比如,日本的《工业标准化法》和《农林产品标准化法》确立了制定、颁布和实施日本标准(JIS和JAS)的方针,并根据这两部法律设立了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JISC)和农林产品标准调查会(JASC),负责组织制定和审议相应的标准。英国标准学会(BS)、法国标准化协会(AFNOR)、德国标准化学会(DIN)都是国家法律、法令、协议认可、授权的国家标准化机构。
建立不同层次的技术法规体系。比如,欧盟理事会批准发布的指令,只规定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等基本要求,至于满足这些基本要求的技术条例,则以标准的形式制定。德国技术法规可以分为三级,即法律、政令和管理条例,比如“工业法”属基本法,由联邦政府制定:“工业条例”由经济部制定(属联邦法);“压力容器条令”根据工业条例制定。美国联邦政府17个部门和84个独立机构都有权制定技术法规;美国的州、市地方政府也制定许多相互差异的技术法规。
重点规定有关安全、卫生、健康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是技术法规的主要内容,是发达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重要形式。
在法律法规等法律形式文件中引用标准,使标准成为法律法规和契约合同的组成部分,是发达国家标准法制化的重要特征。
(三)规范的合格评定程序
按照WTO/TBT的定义,合格评定程序是指直接或间接用来确定是否达到技术法规或标准的相应要求的任何程序。其中包括取样、测试和检查程序: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程序;注册、认可批准以及它们的综合的程序。美国、欧洲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均有规范的合格评定程序,对某些产品,只有通过合格评定才能获准进入市场。
美国目前有55种认证体系。质量认证采用分散的体制,政府部门、地方政府机构、民间组织都可开展质量认证工作。在涉及安全的产品上,必须贴有UL标志,否则将禁止生产、经销和进口。
欧盟批准公布了24个新指令,涵盖数千种重要工业产品,其中21个指令对加贴CE标志做出规定。只有产品符合指令的规定才能加贴CE标志,才能进入欧盟市场。
德国管理体系认证协会(DQs)授权在34个领域开展质量、安全、卫生和环境管理体系的认证审核业务,认证审核使用的标准多达数十种。
日本是由政府部门管理质量认证工作,各部门分别对其管辖的某些产品实行质量认证制度,并使用各自设计和发布的认证标志。日本通产省管理的认证产品占全国认证产品总数的90%左右,实行强制性和自愿性两类产品认证制度。自愿认证制度使用JIS标志。
(四)先进的检验检测手段
检验检测是衡量技术法规和标准是否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合格评定程序执行的技术支撑。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发达国的检验检测机构几乎都拥有世界上*先进的仪器设备,能够与其技术法规和标准所规定的技术要求相匹配。检验检测机构专业人员的水平很高,有的还直接负责或参加有关标准的制定和审查工作。
险验检测、合格评定和技术法规是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保障标准实施的三大法宝,构成了适应市场经济的监督制约机制。
(五)政府授权民间机构主导的管理体制
美国、德国、英国等发达国家都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发展需要的标准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具有以下特点:
1.政府授权并委托标准化协会或标准化学会统一管理、规划和协调标准化事务,政府负责监管和财政支持。
2.标准化协会或学会在标准起草、审查、批准、发布、出版和发行以及信息服务等方面具有充分的自主权,形成了严格高效的工作程序和管理模式,体现了国家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广泛参与原则、协调一致原则和透明度原则。
3.国家标准的研究工作和标准起草工作一般委托行业协会、学会等民间团体或研究机构负责,或者对通过审查的协会、学会标准;采用国家标准代号与民间团体标准代号并列的双号制。
4.政府给以政策指导和经费支持。
(六)标准制定的市场化原则
标准制定的市场化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表现为市场需求原则。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标准的制定是从市场需要出发的自愿行为,行业协会、学会、制造商和个人都可以提出市场需要的标准草案,通过规定的审查程序而成为正式标准。
其次,表现在标准的制订过程公开、公正。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有关方面广泛参与、协商一致、透明度高,标准审查程序严格,保证了标准制定的公正性。
第三,表现在企业的广泛参与。
第四,表现在建立利益回报机制,主要通过版权、出版发行、文本销售以及相关服务等方式来实现。这些标准化机构主要通过销售标准、实施质量认证、质量检测和试验室认可、开展培训、咨询服务和收取会员费等方式取得经济回报,保证了标准化工作的良性循环。
第五,表现在制定修订标准周期较短。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国家的标准编制周期较短,一般为1至2年;标准修订也较快,一般发布后3-5年即进行修订。
(七)标准服务信息化
发达国家都建立了现代化的标准服务体系。
标准编制、出版、发行、培训、咨询和服务一体化,实行全方位、系统化的服务。
(八)完善的标准实施保障体系
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均拥有完善的标准实施保障体系,法律法规、市场准人、合格评定三个环节相互衔接与配套,政府的主要职责是监督与执法。产品要在市场上流通,必须获得市场准人资格。而获得市场准人的重要条件是产品应当符合技术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产品是否符合技术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需要通过合格评定来证明。企业的任何违法行为都可能带来法律的惩罚和失去进入市场的资格,直接危及企业的生存。
(九)财政支持与标准化经费来源的多元化
标准化工作属于社会公益事业。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每年都提供政府财政支持。
日本每年的标准化活动经费预算约60亿日元(约合人民币4.2亿元),美国标准技术研究院每年从政府得到的标准研究经费多达7亿美元。
在标准化工作中引入市场机制,充分体现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也是国外解决标准经费来源的主要办法之一。